本文的标题是不是看着就让人生气,觉得不可思议,想骂人?很遗憾,虽然我也一样很生气,一样觉得不可思议,一样想骂人,但身为律师,不得不告诉您:至少在目前法律框架、司法现状下,就是这样的。6月12日,被指定办理唐山打人案的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经河北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陈继志等9名犯罪嫌疑人已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讲真,从指定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办此案,到检察院批准逮捕只不过是两天,这个速度是超越了99.99%刑案的。这也体现了有关部门称“从严从快从重”处理此案的态度。
可以预见,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将很快会被进行审判、问罪,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坐牢是施暴者应承担的刑事责任。除此之外,本案被殴打受伤的女性受害人受伤的身心(感觉她们应该伤势不轻的)能得到充分的赔偿吗?赔偿受害人是施暴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她们可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对施暴者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施暴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她们也可以在刑事诉讼结束后,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要求施暴者继续承担民事责任。
前者是刑案审理过程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用交诉讼费,审理期限短,肯定不会支持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者是因为刑案而衍生出来的独立的民事诉讼,要交诉讼费,审理期限长,基本不会支持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
这是因为有这样一条存在多年的规定:“刑事案件只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精神抚慰金明显不属于物质损失,伤残(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物质损失颇有争议。《刑法》第 36 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 法释1号第一百七十五条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刑法》规定了因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损害的只赔偿“经济损失”,《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只赔“物质损失”,《刑诉法解释》规定“不赔偿精神损失”。
在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法院刑附民判决书中,有法院这样认为“被告判处被刑罚是对原告的一种精神上的抚慰,且精神抚慰金不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故对原告关于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至于伤残赔偿金,有人认为就是对被害人受伤后的经济、物质损失补偿,也有人认为伤残赔偿金是对被害人精神抚慰赔偿。因此,在被害人受伤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否支持伤残赔偿金,有不同的裁判后果。同理,死亡赔偿金有人认为就是对被害人伤害后的经济、物质损失补偿,也有人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被害人亲属的精神抚慰赔偿。因此,在被害人死亡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否支持死亡赔偿金,也有不同的裁判后果。司法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支持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判例很少,约等于无。在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有法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主张的伤残赔偿金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故不予支持。
以上观点、判例并非个例,而是普遍现象。目前在我国,因为刑事案件受伤的被害人,到法院起诉加害人要求承担伤残赔偿金;被杀害的人其亲属到法院起诉要求凶手赔偿死亡赔偿金,法院基本都会驳回相应诉讼请求。所以,司法实践中,会出现很荒唐的一幕:性质更恶劣、情节更严重、受伤害程度更深的刑事案件的赔偿额,却远远低于性质、情节、受伤害程度等都不如刑事案件的民事案件。
比如唐山打人案中,假如施暴者下手比较轻(例如只扇了两个耳光。打出了轻微伤),被打女子是可以被法院判决支持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施暴者像曝光视频里那样下死手,丧心病狂人神共愤地殴打被打女子,法院反而不会判决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同理,假如垃圾男只是摸了几下受害人,言语调戏,情节轻微尚构不成犯罪,法院会支持精神抚慰金。假如垃圾男兽性大发强奸甚至轮奸了受害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法院反而不会支持精神抚慰金......荒谬吧?!罪行滔天的人获重刑,是罪有应得;但被这类人重创身心的受害人,却少了一笔保障日后生活的资金。当然,如果施暴者自愿赔偿被打女子相关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法律也不禁止。毕竟这伙打人的人开迈巴赫、穿范思哲,不差钱的,为了被轻判一些,他们应该也愿意掏钱让被打女子“谅解”他们的。结论:依照目前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现状,如果被打女子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对被告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法院很可能不会判决支持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
那如果被打女子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施暴者赔偿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呢?依据前述的《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不受理就不会立案,更谈不上支持了。所以,在因刑案引发的相关民事诉讼中,压根就没有判决支持精神抚慰金的途径。因此,刑事案件受到严重的精神损害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不支持;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不受理。所以,普通老百姓自求多福吧。万一不幸遇上了刑事案件,精神健康受到了损害,要么指望被告人自行赔偿到位,要么自己修炼出一颗“坚强的心”。
因为“伤残(死亡)赔偿金到底是不是精神抚慰金”有争议,此类案件,起诉立案没问题,但获得支持的可能性也不大。法院不支持此类民事案件中的伤残(死亡)赔偿金的主要理由有两个:其一,法院认为“伤残(死亡)赔偿金”也是精神抚慰金;其二,法院认为刑事案件结束后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也应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和标准,而依据《刑诉法解释》死亡赔偿金尚未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笔者在裁判文书网做了相关检索,发现不少法院认为:“伤残(死亡)赔偿金”也是精神抚慰金,刑案后的民事诉讼应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和标准。所以,此类案件,也不判决支持伤残(死亡)赔偿金。裁判文书节选——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该规定明确了因犯罪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只限于被害人的直接物质损失,残疾赔偿金不在其列。赵某某虽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但本质上仍系因犯罪行为所致人身损害的赔偿问题,原审适用上述司法解释之规定驳回赵某某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基本相同,残疾赔偿金不被支持,死亡赔偿金也不会被支持的。结论:依照目前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现状,唐山被打女子如果在刑事诉讼结束后,另行提起对施暴者的民事诉讼,法院也不会判决支持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刑事诉讼法解释》明确“刑附民案件起诉精神损失,不予受理”,关上了诉讼程序的大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则是将死亡赔偿金实体法适用的大门关上了。同等程度的伤残,同样的死亡,刑事案件对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的伤害程度显然更深,危害性更大。没有主观恶意的意外伤害导致他人死亡的,一般属于民事纠纷,死者家属可以获判被支持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一个满怀恶意的凶手故意虐杀导致他人死亡的,是刑事案件,死者家属反而不能获判被支持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举个例子,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司机撞伤了一名行人,行人因此有了伤残。相关民事诉讼中,法院会支持行人要求的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假如这个司机是个人性泯灭的恶魔,心一横,索性来回碾压行人致死,行人血肉模糊死无全尸。家属悲痛欲绝,对凶手恨之入骨。相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的民事诉讼中),法院却不支持行人家属要求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个例子中,用常识就可以判断,从公平的角度来看,犯罪行为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要远远大于普通民事侵权,但在赔偿上却天差地别。言语侮辱某女性,依法支持精神抚慰金;动手强奸某女性,依法驳回精神抚慰金!这搁谁身上,谁能想通呢?反正身为法律工作者的一员,我是想不通的。在有些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经济条件不错,明明具有赔偿能力(比如唐山打人案中的这伙人),但因上述司法现状所限,受害者、受害者家属考虑到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确实很少,让受害者不得不接受被告人的“积极赔偿”方案,“ 无奈”地进行所谓谅解。这种屈服于不合理的法律规定而被迫产生的“谅解”,是对人性的扭曲,是对受害者及其家属的二次侮辱,是对社会公众朴素的是非观的嘲弄。咱也不要求刑案多赔钱,最起码不论是因犯罪行为侵犯了生命健康,还是普通的民事侵权侵犯了生命健康,受到法律同等保护,总可以吧?不应当因为适用诉讼程序的不同,不应当因为受害者的“伤法”、“死法”不同,就出现天差地别、差距悬殊的赔偿数额。为了让被害人及近亲属能在刑事案件感受公平正义及获取应有的损害赔偿,被告人不因刑事追责而逃避了应有的民事责任的承担,笔者希望前述有点荒唐的有关司法解释能够得到完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更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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